5月2日,中國鐵路12306官網(wǎng)發(fā)布了四則調價公告。公告稱,自2024年6月15日起,將對京廣高鐵武廣段、滬昆高鐵滬杭段、滬昆高鐵杭長段、杭深鐵路杭甬段上運行的時速300公里及以上動車組列車公布票價進行優(yōu)化調整,并根據(jù)市場狀況,建立靈活定價機制,實行有升有降、差異化的折扣浮動策略。
而后續(xù)公布的票價表則表明,經過此次調價之后,最多乘客選擇的高鐵二等座票價大約漲價了20%。其中,京廣高鐵武廣段漲幅為19.31%、滬昆高鐵滬杭段漲幅為19.18%、滬昆高鐵杭長段漲幅為19.84%、杭深鐵路杭甬段漲幅為19.72%。
此次調價迅速引起了輿論的廣泛關注。對此,中國國家鐵路集團有限公司(以下簡稱“國鐵集團”)相關人士回應稱,調價是正常市場行為,目的是通過靈活實施高鐵票價市場化機制,促進客流增長,全面提升客運服務質量。
隨著社會經濟的發(fā)展,鐵路票價的調整幾乎是必然現(xiàn)象。但此次高鐵“公布票價”以鐵路企業(yè)自行公告的方式進行高達20%的大幅度調整,使其成為了公眾關注的焦點。
從公告的內容看,此次調價有升有降,且建立了更為靈活多樣的機制。但詳加考察,人們會發(fā)現(xiàn),公布票價的上漲才是本次調價的核心。因為,公布票價是針對所有車次的,且在下一次調價前相對穩(wěn)定,而包括下浮票價在內的所謂靈活機制則是針對特定車次的,且可根據(jù)上座率等情況隨時調整。
從法律層面看,現(xiàn)行《鐵路法》第二十五條規(guī)定,鐵路旅客票價率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,但競爭性領域實行市場調節(jié)價;具體的定價權限和適用范圍以政府公布的定價目錄為依據(jù)。這是鐵路客票定價最直接、最主要的法律依據(jù)。
2020年3月16日,國家發(fā)改委官網(wǎng)公布了新版《中央定價目錄》,其中國家鐵路部分,動車組列車票價并不在政府定價范圍內。這意味著國鐵集團可自行對高鐵客運進行定價。
然而,《價格法》也明確規(guī)定,與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(shù)商品價格、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等必要時可實行政府指導價或者政府定價;《鐵路法》則規(guī)定,市場調節(jié)價限定于具有競爭性的領域。在此情形下,把高鐵票價排除在政府定價范圍之外就值得進一步商榷。
鐵路運輸是一種特別的交通方式,對于多數(shù)公眾具有不可替代的意義。就高鐵而言,在某些既有航班又有高鐵的城市之間,高鐵運輸與航空運輸?shù)拇_具有一定的競爭性,可以有條件地視為競爭性領域。但是,我們注意到,在大多數(shù)開通高鐵的城市之間,非動車組的鐵路旅客運輸已經被大量取代。這種所謂的競爭性之下,公眾對更經濟實惠的交通方式的選擇權被削弱。
還需注意到的是,可選擇航空運輸?shù)某鞘袇^(qū)間畢竟只是少數(shù),大多數(shù)較近城市之間是沒有航空運輸?shù)。在這些城市之間,高鐵運輸已經幾乎成為公眾的“剛需”。
由此可見,將高鐵客運視為競爭性領域,從而排除在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之外,其是否合理,是存疑的。
當然,這并不是說高鐵票價是不可調整的。在條件具備的情形下,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仍然可以調整高鐵票價;在真正形成競爭的前提下,鐵路企業(yè)也可基于服務升級與成本上漲等因素進行調價。
只是,就目前而言,鑒于高鐵和人民生活的關系極為重大,因此,高鐵票價更宜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,而不宜將定價權完全交由企業(yè)。否則,企業(yè)基于追求經濟效益的內在沖動,會趨向于在可能的范圍內不斷漲價。如此一來,失去了選擇權的消費者必然會遭受利益減損。
(作者系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)